一、落实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精神,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,完善监督管理措施,增加透明度,治理乱收费,特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。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,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。
三、学校在门口公示栏向家长、学生公示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等内容。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。在每学期召开家长会时,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。
四、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,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、借读费等均应实行公示制度。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收费依据(批准机关及文号)、收费范围、计费单位、投诉电话等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。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,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,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,学生有权拒绝缴纳,并有权向价格、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举报。
五、教育收费公示收费的内容,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、标准及范围等。禁止将越权收费、超标准收费、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“合法化”。
六、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,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。
七、学校要积极配合各级价格、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公示的检查和督促工作。
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小学
2018年3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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